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7〕8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
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1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在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中分散配建。在明确配建的项目中,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可以相对集中。
第三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的比例不低于项目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左右。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必须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配建指标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条 在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屋,按配建面积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中落实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指标的职责:
(一)土地出让前
1.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
2.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配建指标予以明确;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公建配套意见书时对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配建要求和减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金额作进一步明确;
4.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公开出让时将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指标告知竞标人,作为土地公开出让的前置条件。
(二)土地出让后
1.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将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面积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进行约定;
2. 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