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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藏证监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意见的通知

  三、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形成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执法合力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各相关部门必须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健全我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对非法证券活动的及早发现、及时调查和高效查处。
  (一)明确分工。西藏证监局负责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涉嫌犯罪案件的移交及查处过程中的协调配合;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及时查处和取缔本地非法证券活动;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及时查处包括有关部门移交的非法证券活动案件;西藏银监局负责对短期内大笔多处汇入同一账号的资金账户进行关注,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的资金账户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并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对涉案账号及时落实有关冻结措施。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自在职责权限内予以支持配合,共同开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
  (二)实行举报处理首责制。西藏证监局、银监局,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机关,对非法证券活动实行“谁首先接到举报、谁首先负责处理”的原则,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三)西藏证监局、银监局,自治区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可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共同查处和取缔辖区内的非法证券活动。对于情况复杂的重大非法证券活动案件,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动员各方力量予以处置。
  (四)建立重大非法证券犯罪案件移送和重大线索移交制度。西藏证监局、银监局、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非法证券活动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机关,西藏银监局等部门在查处非法证券活动中,需要西藏证监局协助的,要及时予以协助;需要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性质认定的,西藏证监局、银监局等部门要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认定。
  (六)西藏证监局、银监局,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或采取取缔等执法措施时,需要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予以支持,确保执法活动顺利进行。
  四、明确政策界限,严格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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