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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办法

江西省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办法
(赣国税发[2002]26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以下简称"收购凭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门用于收购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凭证(不包括粮食收购凭证)。
  第三条 收购凭证的领购、填开、使用与保管,由各级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管理;利用收购凭证抵扣增值税税款的有关政策,由各级国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 使用收购凭证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健全收购凭证管理制度和安全保管制度,并指定专人管理、专人填开。
  第五条 收购凭证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和买卖收购凭证。
  第六条 收购凭证统一规定为百元版、千元版、万元版,各版联次统一为一式四联:
  第一联为存根联:收购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为交售联:交售单位(个人)作为记帐凭证;
  第三联为抵扣联:收购方作抵扣税款凭证;
  第四联为记帐联:收购方用作记帐凭证。
  第七条 收购凭证印制计划由各级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逐级向省国税局报送。
  第八条 收购凭证只限于有收购免税农产品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其它单位不得领购。
  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具有领购收购凭证资格:
  (一)生产经营确需收购免税农产品;
  (二)收购对象是自产自销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
  (三)能够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保管、填写收购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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