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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1.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结核病防治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2.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与领导小组的日常联系工作。
  3.信息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向自治区重大疾病防治协调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报告一次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如遇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确保防治工作信息畅通。
  4.目标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和各级政府控制结核病工作职责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5.督导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重大疾病防治协调领导小组要建立督导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所辖区域内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当、谎报瞒报疫情、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疫情播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加大投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各地(市)要根据《西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落实防治经费,保证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同时加强监管,做到专款专用。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防止结核病在我区的流行与蔓延。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促进结核病控制工作队伍建设
  大力开展对结核病防治各类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不断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防治人员业务素质。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培训结核病防治人员,尤其要加强对业务骨干的培养,使结核病防治事业后继有人。同时,要加强对各级医疗单位医护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对病人各项管理措施的执行能力,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
  (四)强化归口管理,促使防治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西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要求,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归口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结核病病人的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和登记的结核病病人,要及时转诊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诊断治疗,并按照有关政策,及时兑现报病费。医疗机构不得截留结核病人。凡发现诱导和截留病人,导致增加病人负担、引起结核病患者延误治疗和疾病传播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强化督导检查,促进防治工作步入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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