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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规划,认真制订年度计划和防治工作预案,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不断完善“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结核病控制工作的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力度,将结核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结核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卫生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充分发挥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主力军作用。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DOTS)策略,强化结核病防治工作监管力度,组织实施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努力提高患者的发现率和治愈率。加快结核病控制、医疗机构的专科建设步伐,加大对结核病防治队伍的培训,提高防治技术和管理水平,在综合医院及其他非专业性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严格的结核病监测、登记、报告、转诊制度,努力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治疗一例。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通过开办专栏、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刊播结核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规定,深化宣传教育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购进、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监管抗结核病药物,严把质量关,防止抗结核病药物滥用。
  教育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广泛开展科普教育。各类学校要把学生作为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点人群,加大工作力度,提高病人发现率,防止结核病在学校传播蔓延。
  民政部门要做好城乡特困群众因患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工作。
  司法部门要结合监狱、劳教场所人员流动性强、结核病耐药情况多、结核病和艾滋病易造成双重感染的特点,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同时,要配合疾控机构做好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监测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结核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结核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相互支持。为了加强全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自治区成立了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宣传、新闻出版、广电、教育、民政、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司法等部门组成的自治区重大疾病防治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全区结核病防治工作。各地(市)、县要建立完善相应的机构和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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