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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最高限额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1000万元的,由省国税局作出决定。
  (二)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100万元的,由设区市国税局作出决定。
  (三)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10万元及其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对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审批工作(另有规定除外),信息中心负责最高开票限额的具体设定工作。

第三章 条件

  第六条 核定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主要依据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和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的多少,以及是否合法经营等。
  第七条 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亿元的许可。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
  (二)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且确实需要开具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未达规定标准但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
  (四)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代开等严重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
  第八条 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国税机关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00万元的许可。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
  (二)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且确实需要开具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四)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代开等其他严重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国税机关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0万元的许可。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租赁期必须在1年以上,租赁经营场地必须是在工商部门进行房产租赁合同备案的房产;
  (二)年实现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确实需要开具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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