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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最高限额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最高限额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7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最高限额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严格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税控企业)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忠于职守,依法实施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不得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税控企业。

第二章 权限

  第四条 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审批工作实行三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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