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驻赣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5]3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关于要求调整地市石油分公司就地缴纳所得税比例的请示》(石化股份赣财[2005]3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规定,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驻赣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有关规定,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从2005年1月1日起进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财务上实行全省一套账,其所属分支公司、加油站之间成品油及应税货物的移库,作为内部移库,不视同销售,省公司本部不再反映内部加价收入。鉴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财务核算实际情况,从2005年度起其所属各设区市石油分公司按应纳所得税额30%比例按季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省公司按全省应纳所得税额15%比例按季向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由省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减除各设区市分公司预缴部分,向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由省国税局负责监管,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经营部由南昌市国税局负责监管,各设区市石油分公司由所在地设区市国税局负责监管,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瑞昌石油分公司由所在地国税机关监管。因各县(市、区)石油经营部(支公司、加油站)不单独进行财务核算,所在地县(市、区)国税局不再对其监管。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监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备案。
五、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监管税务机关报送季(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监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监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纳税申报,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