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预征率。市级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6%。省局将根据中石化江西分公司经营情况和税款年度结算情况,决定是否调整预征率或预征办法。
3、应纳税额。市级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应纳增值税额,分别以市、县公司本级应税销售额乘预征率计算;省公司应纳税额以全省汇总应税销售额乘适用税率,减去全省汇总进项税额和市县公司预征税额计算。计算公式:市、县公司应纳增值税额=市、县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预征率;省公司应纳增值税额=全省汇总当期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全省汇总进项税额-市公司和县公司预征税额。
(三)纳税申报问题
1、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应将上月所属单位的成品油销售量、销售额按品种填列《中石化江西公司市、县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表》,在每月5日前上报省公司,同时抄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2、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应将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报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认证后,在每月5日前上报省公司。
3、为便于省公司汇总核算,市、县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每月7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将应交增值税缴纳入库。
4、省公司根据所属单位上报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进行增值税汇总核算,归集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减去市、县公司已预征税款,计算出省公司本部应纳增值税款,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省公司本部承担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5、省公司应每月填列《中石化江西公司应交增值税统一清算表》,于纳税申报期后一周内分别报送省、市国税机关备案。
(四)发票管理
中石化江西分公司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后,省、市、县公司发票领购和防伪税控系统发行、认证、报税,仍按现行规定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省、市、县公司向下属单位调运商品(包括成品油、润滑油、燃料油和化工产品)视同移库,不作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其他
1、会计凭证管理。省公司本部会计凭证和账簿由省公司保管,市公司和县公司会计凭证和账簿由市公司集中保管。
2、税款结算。年度终了后,由省国税局组织税款清算。对由于实行全省统一核算而税源变化较大的个别设区市,在10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根据设区市中石化实际入库税款增减变化情况,对11、12月份入库增值税由省国税局作适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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