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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24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江西分公司)为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对全省中石化系统实行统一核算,并推行加油IC卡缴费系统。本着支持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中石化江西分公司实行全省统一缴纳增值税以及加油IC卡缴费系统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

  从2005年1月1日起,中石化江西分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分、支公司实行“市级分公司和县级支公司(含经营部、加油站、油库,下同)按比例就地预征税款、省公司统一结算”的增值税纳税方式。

  (一)纳税人

  1、中石化江西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后,省、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的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不变,仍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管理,并就地申报预缴增值税。市、县公司在外县(市)设立的加油站,应当在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

  2、中石化江西分公司所属加油站附设的零售商店或便利店销售中石化江西分公司统一经销商品(包括成品油、润滑油、燃料油和化工产品)以外商品的,应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分别核算,并单独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3、中石化江西分公司自2005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经营机构,应在开始经营的上月由中石化江西分公司将其名称等相关资料报省国税局,经省国税局确认后纳入全省统一核算范围。未按要求报送和确认的,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独立经营单位计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款计征

  1、进项税额。中石化江西分公司经营的所有商品(包括成品油、润滑油、燃料油和化工产品)由省公司统一采购和配送,进项税额由省公司统一申报抵扣。其中:所属市级分公司和县支公司水电费、运费和办公用品进项税额必须统一以市、县公司名义取得抵扣凭证,以市、县公司为单位进行归集,由省公司统一申报抵扣,市、县公司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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