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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七章 评估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纳税评估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税政法规、税源管理、稽查部门分工负责。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综合协调、考核检查和清分移送;税政法规部门负责各税种纳税评估的指导;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稽查部门负责对移交的案源实施稽查和反馈结果。

  第三十条 县(市、区)国税机关应在征收管理等部门设置纳税评估管理岗位,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纳税评估工作内容,设立若干评估工作岗位或工作小组。

  第三十一条 纳税评估在申报期终了后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人按月进行纳税评估,一般应在规定的申报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年进行纳税评估,一般应在规定的申报期结束后75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纳税评估涉税信息的采集,主要从税收综合征管软件、金税工程等系统导入。确需申报表以外信息的,可以由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编制统一的表格,由纳税人随同纳税申报资料填报;确需第三方信息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采集。

  第三十三条 纳税评估各环节资料移交时,应当填写清册。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纳税评估资料进行分类统计、整理、归档,收集纳税评估典型案例。纳税评估资料按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税种管理及税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按期对本部门纳税评估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税收征管质量、行业税负、税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工作建议,形成纳税评估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监督考核,县(市、区)国税机关每季度、设区市国税机关每半年应当组织一次纳税评估工作抽查,年终组织全面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评估面、评估数量、评估效果、评估资料管理等方面。对纳税评估工作中敷衍了事、应移送稽查而不移送等问题,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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