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评估人员应当及时将评估认定处理及执行情况等内容登录《人工案头审计审核分析表》。

  第十二条 案头分析中未发现疑点问题的,或发现的疑点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阶段。案头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根据现有资料或依据无法明确判定,需纳税人到场解释或进一步举证确认的,转入约谈举证阶段。

第四章 约谈举证

  第十三条 约谈举证,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就评估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充分说明、解释,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帐簿、凭证等举证资料,以证实疑点问题存在与否。

  第十四条 约谈举证由评估人员根据人工案头审计情况,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签发《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携带相关举证资料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约谈。

  第十五条 约谈举证对象应当是纳税人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或经授权人员,与纳税人约谈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约谈举证场所;约谈举证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参加,并形成《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

  根据约谈举证情况,主管国税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对疑点问题进行自查,并提交《纳税人自查举证报告》及相关举证资料。

  第十七条 经约谈举证,人工案头审计发现的疑点问题可以排除的,或者纳税人对评估发现的疑点问题未提出异议并自觉纠正的,直接进入评估处理阶段。对疑点问题仍无法排除,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转入实地核查阶段。

第五章 实地核查

  第十八条 实地核查,由评估人员针对约谈举证的疑点问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评估人员根据约谈举证情况,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县(市、区)国税机关主管领导签发《纳税评估实地核查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条 实地核查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参加,相关税收管理员应当参加,并出示《纳税评估实地检查通知书》及相关证件。实地核查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