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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33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2(略)

二○○五年二月六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信息技术和科学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分析,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一项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 纳税评估主要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纳税评估主要内容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重点是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数量)和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等。

  第四条 纳税评估应按照依法、规范、效能、客观的原则,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按照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案头审计、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省、市国税局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综合协调和考核检查;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各税种纳税评估的指导及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测算;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发布。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省局发布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纳税评估指标峰值。县(市、区)国税局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计算机自动筛选

  第六条 系统预置评估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选用指标,根据评估对象不同分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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