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移交市级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6〕3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德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3〕460号)及市政府有关要求,由有关部门行使的部分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已依法集中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但至今仍有部分职权尚未完成移交工作,致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机制无法正常运行。目前,我市城管执法体制及内部运行机制逐步得到理顺,有关城管执法的12个配套制度已制定出台,城管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渐趋强化,全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条件已经成熟。现就移交行政处罚权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德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3〕460号)的规定,下列部门所列的行政处罚权移交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
(一)市规划局
1.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市环保局
1.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2.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