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及时对未经审批的民办学校进行清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尽快补办审批手续;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
(一)明确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责
民办高等学校(含非学历教育)在省教育厅的指导下,以市教育局管理为主,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社管局)予以协助。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管理以属地为主,学校管理、业务指导、学校安全、年度检查等工作均由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社管局)负责。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学籍管理和专业设置。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全部由属地县(市、区)教育局(社管局)负责管理工作。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由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二)民办学校管理工作重点
1.教育教学质量管理。监督民办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学和管理人员。精心组织、科学设计教学活动,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维护自身的办学声誉。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必须执行国家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使用国家规定的教材,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民办职业院校要重点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培训。
2.财务管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民办学校要委托会计中介机构每年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上报审批机关和属地主管机关。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必须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后方可收费,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栏。收费应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严禁乱收费。民办学校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内的教学班,按学习期限收费;举办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集资建校。通过检查和监督避免出现办学者抽逃资金情况,防范资不抵债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