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德政办发〔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学校数量大幅度增加,办学规模进一步扩大,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学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有的学校师资力量和实验实习设备短缺,教育教学质量较低;有的学校疏于管理,安全措施不落实;有的学校招生时做虚假宣传;还有的学校财务管理混乱,存在乱收费现象。这些问题,影响了我市民办教育的声誉,潜伏着较大的办学风险。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的设置和审批工作
(一)严格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任何层次的民办学校的设置均先由举办者向属地教育局(社管局)提出申请,然后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申请和审批。高等职业院校的设置由市政府申请,省政府审批。高等非学历教育(专修学院)、社会自考助学教育、普通高校函授站由市教育局申请,省教育厅审批。普通中专由学校属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市政府审批,报省政府备案。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由申办学校属地县(市、区)教育局(社管局)申请,市教育局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幼儿园、小学、初中由属地县(市、区)教育局(社管局)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均由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审批此类学校。
(二)严格执行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民办学校的设置应以同类国办学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理的教育结构与布局要求。否则,市政府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社管部门)不予筹设或审批。民办学校必须有稳定的教学场所,校舍一般应拥有房地产的产权。租赁教学场所办学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民办学校教学场所的变更,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社管部门)勘察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同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严格民办学校的审批程序。民办学校的审批一般按照行政考察、专家实地评估、民办教育设置委员会会议通过三个环节进行。近期,市政府将结合2005年年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照相应的设置标准,对已经审批和筹设的民办学校进行全面检查。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学校,要限期整改;筹设已满3年的学校仍达不到设学标准的,要取消筹设,停止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