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质询实施办法
(赣国税发[2003]215号)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执法质询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利、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税收执法质询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质问、查询、申辩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有异议,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质询;接受质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答复。
第五条 纳税人质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
第六条 纳税人对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提出质询:
(一)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
(二)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三)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四)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五)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涉税事项的行为;
(六) 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七)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八)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提出质询,也可以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提出质询。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质询,应当场予以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记录在案,并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纳税人在质询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采纳;
具体行政行为确属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