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德政办字〔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发〔2000〕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各类城镇企业等单位及其职工(含乡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4月1日起,统一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二、统一后的缴费比例为27%,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9%,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性用工缴纳养老保险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区)、各用人单位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要依法严格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