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德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德政办字〔200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4号)的要求,市政府确定建立德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联席会议的职能
(一)拟订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协调处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德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二、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部门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及省、市领导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德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市政府。
(二)部门联席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部门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
附件:德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六日
附件:
德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范广礼 (市文化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