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安家费者须是已有市内接收单位并在广州落户定居的留学人员;
(二)申请研究项目启动费者,其研究项目应属国际前沿、有创新构思,或为我市所急需并获用人单位同意;
(三)申请短期来穗工作、讲学所需经费者,本人应具有留学所在国副教授或成绩突出的助理教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外企业、研究机构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研究人员;
(四)申请国际合作、国际会议与学术交流、成果推广等活动经费者,其活动应是有助于广州市科技创新体系战略发展、支持区域经济建设,或促进新兴学科发展及其他可以推进我市经济技术发展的,并已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
第六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安家费申报:
1、申请:申请安家费的留学人员必须填报《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材料。
2、审批:由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接受申请,进行审查,报市人事局审批;
(二)申请技术支持、成果推广、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经费者,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1、申请: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需填报《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附加材料。
2、初审:由留学服务中心审查申请材料,对项目进行考察。
3、论证:通过初审的项目,其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向留学服务中心递交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经济计划,由留学服务中心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4、审批:项目由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论证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并下达项目经费指标。经费拨至该负责单位。
5、验收:项目完成之后,由市人事局组织验收。项目负责单位应当如实编制经费决算报表一式两份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
(一)留学人员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由市人事局提出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款。年度终了,由市人事局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