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人[2000]66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
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市人民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回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现将《广州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年十二月四日
广州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为了规范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主要来源。
(一)由市财政分三年拨款400万元。其中2000年拨款200万元,2001年和2002年分别拨款100万元。以后视留学人员来穗情况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款;
(二)其他可用于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使用范围。
(一) 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用于有关单位或部门组织留学人员短期来穗工作,参与我市建设项目及重大经济发展计划的相关工作;
(三)资助引进我市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活动;
(四)资助留学人员的成果推广与国际合作以及国际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资助短期来穗工作讲学留学人员的往返交通、住宿、技术援助顾问费方面的部分经费。
第四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申请对象。
(一) 择优资助已获得国外博士、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两年以上,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