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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的通知
(穗人[2001]27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二OO一年五月九日

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整体素质,适应现代教育和建设教育强市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小学,盲聋哑学校,弱智儿童学校,工读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及市,区,县级市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以及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教研员申报教师职称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的教师和教研员应当参加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下称“教师职称计算机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

  第四条 教师职称计算机考试设A,B,C3个等级。任教计算机课程的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参加A级考试;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或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必须参加B级考试。任教非计算机课程的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参加B级考试;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或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必须参加C级考试。

  第五条 教师职称计算机考试大纲由广州市人事局组织编写,考试分基础知识考试和应用能力考试两部分。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计算机考试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参加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者。发给广州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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