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人发[2001]220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以一简称
《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限问题
省直单位、中央驻粤和省外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在省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在本省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意,颁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其他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对
《规定》发布前已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凡不符合
《规定》要求的,应当区别情况给予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经营条件、不法行为严重、信誉差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达不到
《规定》要求的,吊销许可证,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按规定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或虽未设立专门机构但违法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要按照
《规定》给予处罚。
二、关于人事代理问题
对需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事代理业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现行的职能分工进行授权,制作授权书,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依据、事项、范围和时限等,不得超越职权进行授权。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的事项和范围开展人事代理,不得越权开展人事代理。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开展
《规定》第
二十条所列的人事代理业务。今后,将人事代理列入人事行政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确保人事代理工作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