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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彭阳县为宁夏生态建设模范县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彭阳县为宁夏生态建设模范县的决定
(宁政发[2007]106号 2007年8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彭阳县自1983年建县以来,历届县委、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生态立县”的方针不动摇,按照“10年初见成效、20年大见成效、30年实现山川秀美”这一宏伟目标,一任接着一任干,一张蓝图绘到底,生态建设和山川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初步实现了“山变绿、水变清、地变平、人变富”的目标,为全区生态环境建设做出了表率。全县森林保存面积达到191万亩,森林覆盖率由建县初的3%提高到20.3%;累计治理小流域83条,控制水土流失面积1523平方公里,治理程度从11.1%提高到69%。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视察后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把在黄土高原同类型地区推广彭阳经验确定为十大重点办理建议之一。先后被评为全国生态建设、水利建设、水土保持、造林绿化、退耕还林标准化建设等先进县,并于2003年被国家环保总局列为第八批全国生态示范区。

  为了表彰和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区生态建设再上新台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命名彭阳县为“宁夏生态建设模范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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