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两个行业提供的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市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切实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和房地产市场
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包括交通、公路、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施工,下同)、房地产开发的市外企业,应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工商、税务部门应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为进德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缩短办证时间。建设、建管、市政、交通、公路、水利、电力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进德企业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收征管。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合法方式确定的施工企业应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39号)的规定,切实整顿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积极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二级市场。要认真贯彻
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全面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对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同时,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中介机构行为。对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二、加强税收征管,落实税收政策
进德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市内跨县(市、区)从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须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否则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一律按规定征收所得税。对到市外从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的市内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