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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字〔200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规范和完善文件的备案、审查及公开工作,根据《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78号)和《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备案责任机关和备案监督机关
  (一)德州市人民政府是所辖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辖区内省垂直领导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机关。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合法性审查,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针对文件内容、制发权限等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本市辖区内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是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任机关,应当按规定将本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报送备案。
  (四)备案责任机关要明确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职责和程序,并在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中确定专人为报送备案的责任人。
  二、严格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一)备案责任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三)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与上位法相悖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制定机关在30日内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市政府责令其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三、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通报制度。经备案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德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向社会公布。
  (二)在《中国.德州》网站(外网)首页设立“部门规范性文件栏目”,为网上公布和查阅文件提供平台。
  (三)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除因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文件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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