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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建立省级试点县工作激励机制
  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督导考核制度,加大对省级试点县的监管力度,实施一季一调度、半年一检查、一年一考核制度。年底,市政府将按照试点县7条标准,对各试点县(市、区)进行年度考核。对积极开展各项创建活动,综合评估先进的试点县(市、区),予以通报表彰;对于基金节余大、参合率降低明显、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经办机构人员、经费不落实或县级财政补助资金不按时足额到位,以及贪污、挪用、截留、挤占合作医疗基金的,将按照省制定的重点管理条件,实行重点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重点资助五保户和贫困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对大额医疗消费农民进行救助。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动员社团组织、慈善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各试点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制度的通知》(德政发〔2004〕12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民〔2005〕54号),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能力。
  六、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巩固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三级网建设。继续完善乡镇中心卫生院建设,搞好重点卫生院项目建设,落实乡镇卫生院上划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同步开展的要求。强化乡村卫生组织服务管理一体化,加大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力度,健全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有力的载体和支撑。
  七、强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建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认定和动态管理制度,适时将省、市级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同级“新农合”管理机构认定和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逐级转诊制度,各试点县(市、区)要逐步将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报销范围,同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培训和指导,对违规违纪严重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其资格。认真执行新修订的《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收费的监管机制,继续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八、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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