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做好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37号文件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一并建立。
二、梳理执法依据
(一)各级政府负责本级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做好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二)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本部门的“三定”规定;本部门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三)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结合梳理执法职权进行。行政执法主体是人民政府的,具体承办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一并梳理,单独列表。
三、梳理、分解执法职权
(一)根据本部门全部执法依据,梳理本部门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全部法定职权,分类列表;结合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每一项执法职权明确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编制行政执法依据、职权梳理统计表。
(二)采用运行程序框图(表)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把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程序、各执法岗位的具体职权明细化。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梳理工作要在2006年5月20日前完成。市政府所属执法部门的梳理结果要在《德州日报》上公布,各县(市、区)政府所属执法部门的梳理结果公布由县(市、区)政府统一安排。同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行政执法依据、职权梳理统计表、由本部门承办报市政府决定的行政执法依据、职权梳理统计表、行政执法依据、职权梳理汇总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