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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印发《关于调整广州市区引进人才审批条件和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印发《关于调整广州市区引进人才审批条件和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穗人[2002]26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在穗各高新技术企业:

  现将《关于调整广州市区引进人才审批条件和程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告我局人才开发处。

二○○二年三月五日

关于调整广州市区引进人才审批条件和程序的意见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加快人才尤其是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速度,适应加入WTO的需要,促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现就调整广州市区引进人才(不含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审批条件和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等作为人才准入的主要条件

  除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第1号令《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人员不得引进外,在现有干部调配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条件引进下列情况的人才: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之一的紧缺专业人才,如本人能够提供有效的计划生育证件、无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证明和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允许打破身份限制引进。

  (二)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紧缺专业人才,经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挂靠后,允许先落户后落实工作单位。

  (三)已婚人员要求单方调动的,调动一方属于紧缺专业、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之一,且其配偶及子女自愿不随迁、随调的,允许单方调动。

  (四)夫妻分居的,夫妻双方都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之一的人才,以及其中一方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不受分居年限限制。

  二、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简化高层次人才调进的审批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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