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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云政发[2007]9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宁政发[2007]99号 2007年7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巩固和扩大我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成果,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从2007年7月15日开始,到2008年底,在全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上集中开展一次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二、在强化超限超载车辆治理期间,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实施治超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不得单独进行处罚。
  三、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一)至 (五)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六)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超过20吨的;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超过30吨的 (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超过40吨的;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超过50吨的;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量超过55吨的;
  (六)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凡属上述范围的货运车辆严禁上路行驶;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的超限超载车辆,按规定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要自觉接受检测,经检测认定属于超限超载的应当自行卸载,拒绝卸载的由治超检查站实施卸载。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一般的只卸载不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罚。
  五、为减少检查站点,方便车辆运输,在强化治理期间撤销原高速、国省干线公路上设置的独立式检查站,停止流动治超检查,实行治超与公路计重收费相结合,依托公路收费站开展治超工作。
  六、鉴于农村公路桥涵、路面设计等级低的现状,车货总重超过20吨以上的货运车辆禁止驶入农村公路。对不服从管理,强行驶入的车辆,依照自治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罚款、卸载并按照其行驶里程按规定收取超限运输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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