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3]17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重庆市市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核准。
市级企业资产评估前的账面国有净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核准。
经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准。
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 企业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之前,应及时向同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办理资产评估核准时应首先得到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对其经济行为进行论证并取得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