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货运源头管理力度,不断优化运输车辆结构。不符合国标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杜绝非法车辆进入运输市场。
(二)建立健全车辆监控、价格规费、法律法规体系。
在把好“三个关口”的同时,建立健全“三个体系”;一是通过建立车辆管理监测网络体系,对全区的超限超载车辆由突击性整顿,逐步转入日常性的监控。二是物价部门会同交通部门抓紧调研,加快建立新的、合理的交通运输规费体系,引导和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降低运输成本,使车主、司机自觉不超载。三是法制、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在治理整顿和收费价格政策合理的情况下,通过调研总结经验,提请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三)做好公路养路费和通行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
对“大吨小标”车辆的养路费征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公布车型已更正的车辆,从2005年12月1日起补齐吨位差额,未更正的和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不符的“大吨小标”车辆,由交通征稽部门按车辆的实际技术参数,依据《
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核定。
(四)进一步加快固定式治超检查站建设。
自治区交通部门要按照“站点标准化、运营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装备精良化”的要求和“三结合”的原则,加快固定检查站建设,使检查站的建设固定化、长期化。同时,要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加强人员培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检查站管理规范化、治超工作制度化、治超监控信息化。治理超限超载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把必要的治超工作经费纳入年度正常预算,逐步改善治超站点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加强领导,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治超办要加强对全区治超工作的组织协调,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使治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一是要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与严格规范公路收费结合起来,防止出现新的公路“三乱”。二是加强教育,把执法队伍建设和规范执法行为作为治超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及时纠正一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凡属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行为,一经查实,要将责任人坚决清理出执法队伍。三是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治理超限超载与促进运输的关系,加强组织疏导,完善运输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重点物资运输畅通。四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在保持正面舆论宣传的同时,也要借舆论监督减少和遏制不规范执法行为。五是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公路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治超经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发挥联合执法的效力,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使治超工作真正取得实效。自治区治超办要加强对农村公路治超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继续执行以奖代补的政策,对成绩突出的市、县(区)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