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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八)强化货运监管工作。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整顿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完善落实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源头管理,加大运输市场的准入管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严禁进入运输市场。交通、公安部门每月将超限超载信息以书面或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等形式告知其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超限超载严重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给予教育和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自治区治超办并向社会公布。
  (九)加快推进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建设工作。
  治理超限超载是为保护公路而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进行管理的执法行为,是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计重收费则是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是政府授权的经济行为,其目的是通过经济和价格手段,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增大违法运输车辆的运输成本,消除超限运输的利益驱动,从而进一步鼓励守法运输,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自治区交通部门要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加快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实施的进度,正确处理计重收费与超限治理的关系,确保计重收费与规范执法两项工作同时开展,互相促进,互动互补。
  (十)确保交通畅通和重要物资正常运输。
  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密切关注公路交通流量的变化情况,加强交通组织和疏导,坚持治超和保畅并行的原则,及时疏导交通堵塞,优先放行抢险、救灾、电煤运输等重点物资的运输车辆,确保公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二、加强源头管理,逐步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原则,通过建章立制,逐步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一)严把车辆生产、登记、准入关。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力度,采取措施,规范车辆生产和改装行为。不符合国标的车辆不得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改装车辆不得出厂,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改装企业坚决清理和取缔。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车辆注册登记工作,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关。对于“大吨小标”及非法改装车辆,一律不予注册登记、挂牌和年检审验,以制止外廓尺寸、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不符的非法车辆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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