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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2.严格限制车货总重20吨以上的车辆驶入农村公路。在辖区内重要的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处,要设置拦截设施和明显的限制标志。限制标志的内容统一为:“县(乡、村)级公路XX线,严格限制车货总重20吨以上的车辆驶入”。在重要县、乡、村公路超限车辆流量大、超限情况严重的公路入口,还应配置专人把守,严格限制超限车辆驶入。
  3.对干线公路治超覆盖不到的、与农村公路相连接且超限情况严重的路段,经自治区治超办批准后,由相关市、县(区)进行流动治超。
  4.对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强行驶入农村公路的超限车辆,可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罚款、卸载,并可依据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超限运输补偿费标准收取公路补偿费。
  5.未经许可,禁止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对驶入农村公路的大件运输车辆,凡持有《超限运输通行证》的,经验证并进行批评教育后放行;对未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大件运输车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规范绿色通道超限车辆管理。
  地方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依据交通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公路发 [2005]20号)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绿色通道畅通。对列入绿色通道网络运输的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车辆,继续执行不扣车、不卸货、不罚款的“三不”政策,减半收取公路通行费。自治区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装运点的监管,从源头上制止超限超载行为。
  (六)加强“大吨小标”车辆治理工作。
  要从源头上遏制“大吨小标”车辆的出现。对于新生产车辆,要严格执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2004)标准,对有禁不止,继续生产“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的厂家和有关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在用“大吨小标”车型,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更正力度,继续做好“大吨小标”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加快车辆吨位恢复工作进度。
  (七)加强汽车非法改装企业清理整顿工作。
  自治区工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项目,但无发展改革委前置审批手续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于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区,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项整治,坚决取缔汽车非法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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