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依法治超,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认真开展路面执法工作。继续贯彻“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合作、联合执法治理模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执法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8部委的要求,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保证足够的路面执法力量,依法严格治理。
在强化治理阶段,对故意阻塞交通、强行闯卡或拒不接受管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对于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殴打、冲撞执法人员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进行打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强化超限超载车辆治理期间,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实施治超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对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不得单独进行处罚。
(三)统一执法标准,规范干线公路路面执法工作。
1.减少检查站点,方便车辆运输,撤销原有的独立检查站,停止流动检查,将治超工作与公路计重收费相结合,依托收费站开展治超工作。
2.重点抓好省界出入口公路、源头治理路段、重要通行路段的治理,规划设置治超与公路计重收费相结合的治超检查站。
3.治超与公路计重收费相结合的治超检查站按以下规定开展路面执法:
(1)对超过7部委超限超载认定标准60%以内(包括60%)的车辆计重收费后放行,允许其在公路上行驶。
(2)对超过7部委超限超载标准60%以上 (不包括60%)的车辆,先按照超标准60%以下的重量进行计重收费,然后对超过标准60%以上的货物进行卸载,并按照国家9部委《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的罚款。
(3)对超过标准60%以上的运输不可解体的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以及原油、石油制品等危险品的车辆,不予卸载,进行罚款后放行。
(4)对运输同一车次货物已经治超检查站处理的车辆,经确认在途中没有加载的,其他治超检查站一律不得进行重复处罚。
(5)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的运输车辆,按照大件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公路治超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坚持联合执法,保持严格执法的高压态势,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公路治超工作。鉴于农村公路管养力量薄弱,桥涵、路面设计等级低、通行能力差的现状,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按以下规定开展路面执法工作:
1.农村公路治超工作贯彻“以堵为主”的工作方针。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沿路乡 (镇)政府和村委会的积极性,发动群众爱路护路,限制超限超载车辆驶入,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