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07]98号 2007年7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保护路产、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顿和规范运输市场经济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区自 2004年6月开始,在全区集中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过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当前,我区的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正在规划实施计重收费,公路建设和公路养护的技术等级逐步提高,公路货运车辆的型号也在根据国家的治超政策进行调整和整合。根据上述情况,有必要对我区的治超工作进行适当的调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交通部、公安部等8部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治超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持续推进”的工作思路,采取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行政措施与技术措施相结合的方式,突出重点,分级治理,进一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治理的力度,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一)分步骤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继续开展治超专项综合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到2007年7月15日,对全区的治超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宣传,为进一步强化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做好思想、组织、物质等方面的准备。
第二阶段;2007年7月16日至2008年11月,实施进一步强化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各项措施。实行治超与计重收费相结合,干线公路与农村公路分级治理,在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扩大战果,集中治理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货物,开展专项治理活动。采取“堵截、疏导、卸载、拆解”等多种手段,对行驶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强制管理,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车辆反弹的势头。全面强化以路面治超为重点的综合治超工作,形成稳定的治超局面,力争将超限超载率降到5%左右。
第三阶段:2008年12月,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超限治理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管理办法,稳定和巩固成果,健全和完善长效治理机制,使治超工作向长期化、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将超限超载率稳定控制在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