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形式偿还债务;
(四)与非国有单位或自然人共同组建公司制企业的资产。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报告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行为。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级各控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市级各部门归口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级各控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所属企业(不含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市级各控股集团公司负责。
涉及上市公司及其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各区县(自治县、市)涉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办理资产评估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企业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1);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书、评估明细表);
(三)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五)整体资产评估应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六)其他材料。
第十条 办理备案手续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企业办理资产评估备案时应首先得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对其经济行为进行论证并取得审批文件;
(二)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企业应在评估有效期届满前二个月内,将备案材料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