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档案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市级各控股集团公司应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所办理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委(附件2)。
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市级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部门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委(附件2)。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各控股集团公司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对备案项目必须严格逐项登记,建立评估项目备案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3]17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重庆市市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