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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办理资产评估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企业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1);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书、评估明细表);
  (三)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五)整体资产评估应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六)其他材料。
  第十条 办理备案手续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企业办理资产评估备案时应首先得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对其经济行为进行论证并取得审批文件;
  (二)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企业应在评估有效期届满前二个月内,将备案材料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收到企业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企业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四)对子公司的评估备案,应先报送控股集团公司初审后再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企业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单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单位收回。
  第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进行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备案而未办理备案;
  (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估,对在评估中的呆坏账和财产损失,评估机构要在评估报告中对此作出披露,不得直接冲减资产。
  第十四条 同一资产评估机构在一年内,评估报告有三次及以上调整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可以在一年内拒绝受理其评估报告,待其一年期整改后再行受理。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评估项目备案统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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