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离、清算、破产;
(四)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或增资扩股;
(五)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托管、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或主辅分离;
(九)企业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
(十)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股权)划转、置换、转让、托管和租赁。
(三)账面资产价值不超过100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下(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除外)的非整体性资产处置(土地和房屋除外)。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形式偿还债务;
(四)与非国有单位或自然人共同组建公司制企业的资产。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报告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行为。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级各控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市级各部门归口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级各控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所属企业(不含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市级各控股集团公司负责。
涉及上市公司及其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各区县(自治县、市)涉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