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3]178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和《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3]17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重庆市市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