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体承担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并向本行政区域发布农作物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预报。
第九条 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有害生物测报网点,
(二)指导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业务工作,确定、培训、考核专职预测预报人员;
(三)制定本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目录,并制定农作物有害生物调查规范,
(四)掌握主要农作物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及时发布预报;
(五)收集,积累农作物有害生物测报资料,并建立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档案和数据库。
第十条 市、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的主要职责是:
(一)调查本行政区域农作物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准确、及时发布预报或警报,指导农民开展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
(二)确定农作物有害生物田间观测点,并核查各观测点上报的资料,保证观测和预报的准确性,
(三)及时、准确向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报送有关农作物有害生物观测资料,并接受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档案室、计算机室、有害生物鉴定室、化验室,选择有代表性的农作物种植区设置虫情测报灯、诱蛾器、性诱剂等诱测工具。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测报档案,测报资料应当分类整理,按照一病、一虫建立档案。档案应设专人管理,做到测报数据、资料的系统、完整,分类准确,归档及时,查找方便。
第十二条 县(市、区)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农作物有害生物信息相互反馈网络,掌握农作物有害生物发生动态,汇总、上报对有害生物调查、观测的数据,由自治区、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发布农作物有害生物长期预报;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农作物有害生物中、短期预报,对突发性的有害生物应当及时发出警报,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