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建设管理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通知
(德政办字〔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通过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活动,加油站建设管理和成品油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但近期个别县(市、区)不按规定程序报批,违规建站现象有所抬头。为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建设管理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加油站规划实施主体和建设选址标准
(一)加油站规划实施主体:各县(市)加油站规划,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区(包括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新城办事处)辖区内的加油站规划,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市规划部门负责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乱批滥建。
(二)加油站建设选址标准:严格按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执行。国道、省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六对;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两对;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为0.9-1.2公里;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二、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管理
各县(市、区)新(改、扩、迁)建加油站,要严格按照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100号)规定执行,实行严格的预核准制度。今后凡是新(改、扩、迁)建加油站,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各县(市)新(改、扩、迁)建加油站的,由投资者提出申请,县(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在市区(包括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新城办事处)辖区内新(改、扩、迁)建加油站的,由投资者直接向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二)初审合格的,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派人实地查看和卫星测量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