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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水费计收工作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水费计收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字〔200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引黄灌溉工程的正常运行,确保城乡供水,提高灌区效益,使水费计收工作市场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省改革农业用水价格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和依法严格管理农业水费的通知》(德政办发〔2005〕2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据实计量,补偿成本,维持运行,受益负担”的原则,现就2006年水费计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水量及水价标准
  (一)计费时间及水量。2006年水费计收时段是从2005年5月28日至2006年5月18日。我市潘庄、李家岸两灌区共引黄河水15.63亿立方米,扣除丁东、丁庄水库和总干渠损耗水量,各县(市、区)的实际用水量为13.496亿立方米。
  (二)水费计算方法。按2006年度实际引黄水量计收,分市级水费和县级水费两部分。市级水费,根据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德州市农业供水价格的批复》(鲁价格发〔2003〕197号)批复的价格和各县(市、区)实际引水量计核。县级水费,根据市物价局、水利局《关于各县市区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德价发〔2005〕39号)批复的价格和本县实际引水量计核。各县(市、区)到农户的水价每立方米为:齐河(包括韩刘、豆腐窝灌区)0.12元,禹城0.125元,临邑0.127元,平原0.13元,陵县0.133元,德城区0.138元、经济开发区0.138元,宁津0.138元,乐陵0.138元,庆云0.143元,夏津0.135元、武城0.138元。季节差价是在上述价格的基础上,4至6月份用水价格上浮20%。
  宁津小店水库、庆云严务水库入库水量水费价格按生活用水标准(每立方米0.215元)。
  二、关于水费计收及操作方法
  (一)计收原则。坚持谁受益、谁负担,谁用水、谁交钱,补偿供水成本,逐步调整提高到位。引黄工程供水水费,市对县(市、区)按计量水量计核,以货币形式逐级收取。县(市、区)按照市下达的计收金额,根据水利部门与各县(市、区)核定的实际用水量,按计量或按实灌面积分类核定到乡镇和村,落实到农户。县(市、区)分配到乡镇、村的水费收取方案,于6月30日前,报市水利局审批同意,报市减负办备案。对到户的收取方案,各县(市、区)按市备案的农业水费总额严格审核把关,不得加价超收和搭车收费。
  (二)计收管理。按照《水法》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规定,农业水费由供水单位负责计收,党委、政府支持、监督。为减少中间环节,农业水费由市水利局和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计收。德州经济开发区的水费,由管委会农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计收和上缴。市级水费7月底前全部结清。齐河县、夏津县、武城县、庆云县直接从黄河、位山、卫运河、滨州引水的农业供水水费,经市水利局、减负办审核批准后,按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据实计收。各级减负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水费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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