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监察局关于在市级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6〕17号)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监察局《关于在市级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在市级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人事局市监察局 二○○六年七月十日)
为加强政府机关作风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监察厅〈关于在全省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9号)要求,确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在市级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重要性
在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是促进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加快阳光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措施。实行这一制度,对于促进政务公开,使政府机关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增强公务员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佩证上岗人员范围
佩证上岗人员为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行政部门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含离岗、内退等非在岗人员及工勤人员)。
三、佩证样式和佩戴要求
岗位佩证分为胸牌和桌牌2种,按照省政府机关工作名牌统一规格样式要求执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佩证上岗制度,桌牌放在办公桌醒目位置,胸牌佩在左胸前上方,在办公室及接待群众来访时均应佩戴胸牌。
佩证上岗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严格执行省、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转变机关作风和加强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模范遵纪守法,做到行为规范、举止端庄、文明礼貌、热情服务,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树立和维护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