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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三、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
  (一)支持工会建立完善工会维权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德州市委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德州的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006〕5号)要求,支持并积极参与工会维权工作,形成社会化维权格局。当工会反映或提出职工维权建议时,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处理;当工会干部因依法维权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维护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能的正当权利。
  (二)支持工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和机关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按规定配齐工会干部。积极协助做好私营企业、外来企业、外资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对阻挠组建工会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理。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已经撤销或合并的要予以纠正。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展建立总工会试点工作,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酌情解决机构编制问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等条件。
  (三)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支持工会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各单位按规定及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并确保用于职工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工会开展的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共同做好活动方案的制定以及评选、表彰、奖励工作。要按照市政府《德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05〕30号)规定,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
  (四)支持工会做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支持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进一步搞好厂(院、校)务公开工作。积极鼓励乡镇、街道探索推行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
  四、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物质条件。各级政府和各单位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解决开展职工文化、教育、体育活动的场地。要重视支持工人文化宫等服务于职工的企事业,把其纳入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中统筹考虑,给予一定优惠政策,支持其发展。
  (二)支持工会开展就业援助和困难帮扶工作。各级政府要支持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每年给予一定的帮扶资金补充,使帮扶困难职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工会举办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在办照、收费、业务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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