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支持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建设“小康德州”、“和谐德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政府与工会组织的联系,进一步支持工会发挥职能作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疏通工会组织参政议政渠道
(一)健全完善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要坚持与市总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德政办发〔2002〕59号)要求,健全完善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工会工作的通报,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联席会议制度要向乡镇街道一级延伸。
(二)拓宽工会民主参与的渠道。各级政府在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听取工会意见;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要请同级工会参加;企业、事业改革、改制,要听取工会的意见,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建立健全与工会组织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的信息沟通,发改委、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安监局、国资办及行业主管部门要与同级工会建立工作联席会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特别是做好涉及职工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二、健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一)健全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和企业家组织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定期研究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配合联动,协同解决,推动协商结果的落实。
(二)抓好企业劳动关系制度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完善程序,规范内容,保证履约兑现。要指导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做好日常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创建活动。各级劳动保障、经济等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抓好《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的意见》(德工发〔2005〕36号)的落实,广泛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创建活动,严格条件,规范运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