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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附件3:
2002年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聘(录)用非广州
生源应届毕业生入户准入条件

  一、非广州生源大专、中专学历应届毕业生,凡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准予申请就业入户广州市。

  二、非广州生源大专、中专学历应届毕业生,在读书期间父母亲户口已迁入广州市,本人属计划内生育的子女,准予申请就业入户广州市。

  三、非广州生源大专学历应届毕业生同时具备以下4项条件准予申请就业入户广州市:

  (一)毕业生就读的学校属于国家教育部核准的高校。

  (二)毕业生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普通大专学历毕业证书;

  (三)毕业生所学专业在以下16个本市紧缺专业目录范围内:法学类(狱政管理、劳教管理专业),公安学类(警察管理、侦察、预审等公安部门专用专业),公安技术类,艺术类,材料类,机械类,仪器仪表类,电工类,电子与信息类(无线电技术、通信工程、器件制造与应用、机床数控技术专业),土建类(铁路与桥梁工程、隧道与地下工程、给水与排水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见一铁道工程专业),化工与制药类,交通运输类(包括铁道、船舶专业),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医学影像,高级护理,包装设计;

  (四)学用一致。

  四、非广州生源中专学历应届毕业生同时具备以下5项条件,准予申请就业入户广州市:

  (一)毕业生就读的学校属于国家部属、原为国家部属现划转到地方或下属企业、广东省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

  (二)毕业生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普通中专学历毕业证书;

  (三)毕业生所学专业在以下7个本市紧缺专业目录范围内:政法类(狱政管理、劳教管理专业),交通运输类(包括铁道、船舶专业),钢铁冶金类,电工类,机械类,化工与医药类,艺术类;

  (四)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6号)就业准入的90个技术工种范围内的,须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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