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110千伏 4.0米;
220千伏 5.0米;
500千伏 8.5米。
(二)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的保护区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的保护区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的保护区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三) 各种专用电力管道(沟)保护区:管道(沟)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四) 风力发电设施的保护区为规划的风场区域。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电力线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电力管理部门组织群众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选派群众义务护线员,开展群众护线。
第十一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标志。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直线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防范措施,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电力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一) 扰乱发电、变电场所的生产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变电场所用于生产的设备、器材和安全生产标志;
(二) 在用于输水、供热、排灰等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以及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矿渣,排放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 在用于输水、供热、排灰等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以及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者发电厂灰场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四) 在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周围3米以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