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及专用车辆设备,负责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电力企业应当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一) 发电、变电场所内的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二) 发电、变电场所外的各种专用管道(沟)、水井、泵站、油库、灰场、铁路、道路、桥梁、消防设施等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三) 架空电力线路上的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避雷装置等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四) 风力发电场所的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五) 电力电缆线路上的架空、地下、水底电缆和电缆连接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桥、电缆井、电缆沟等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六)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等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七) 各种电力设施的标志牌及其辅助设施;
(八) 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等电力调度设施;
(九) 电力通信线路的电杆、导线、电缆、光缆、分线盒等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十) 电力通信无线电台、微波站、机务站、卫星地面站等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第九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66-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 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应当满足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最大计算风偏后与建筑物不小于下列水平安全距离:
1千伏以下(不含1千伏) 1.0米;
1-10千伏 1.5米;